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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郸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邯郸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提高课后服务质量,切实加强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规范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使用和管理,根据河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2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及其收取、管理、使用、监督等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各县(市、区)要建立财政基本保障、家庭适当分担的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开展课后服务工作,所需经费采取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确保经费筹措到位。

        第四条 课后服务开展时间一般为周一至周五(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饭后至下午上学前、下午放学后两个时段,每天至少开展2小时,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普遍的正常下班时间后半小时,具体结束时间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合理确定。

        第五条 各县(市、区)可探索开展寒暑假学生托管服务,完善托管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六条 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坚持属地管理、学校为主、自愿选择、公益普惠原则。我市课后服务采取“基本服务+拓展服务的模式,基本服务包括看护、指导完成作业、对学困生进行个别补习辅导与答疑等,拓展服务指学校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围绕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开拓视野、增强实践,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文体、艺术、劳动、阅读、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讲新课,不得将课后服务变为集体补课。自愿参加基本服务的,免收学生费用,参加基本服务人员补助所需经费,从财政核拨的课后服务补助中列支;自愿选择拓展服务的,学校可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

        第七条 财政课后服务补助。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学校课后服务财政补助政策,对开展课后服务学校,按当地绩效工资指导线0.1倍的标准,统筹考虑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在职教职工人数和参加课后服务教师人数,核定学校课后服务补助,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加大补助力度。

        第八条 学校课后服务性收费。根据我市不同县(市、区)工资类别教师收入、课后服务内容、成本等情况,服务性收费标准执行最高限价。执行二类工资标准的县(市、区)(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经开区、冀南新区、武安市、涉县、峰峰矿区)和市本级每生每小时收费不超过1.4元,执行三类工资标准的磁县每生每小时收费不超过1.2元,执行六类工资标准的永年区每生每小时收费不超过1.1元,执行九类工资标准的县区(临漳县、肥乡区、成安县、魏县、大名县、广平县、鸡泽县、曲周县、邱县、馆陶县)每生每小时收费不超过1元。各学校按照“一校一策原则,在最高限价内合理确定服务性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课后服务中的拓展服务最高收费标准,根据教师工资收入水平、课后服务内容、成本等因素变化动态调整。

        第九条 代收费。学校课后服务不能满足学生发展兴趣特长等特殊需要的,可适当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非学科类课后 服务。校外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遴选,要制定遴选办法,定期组织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的遴选,遴选时要充分考虑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价格等因素,把好入口审核、过程监管、学生和家长效果评价、退出机制等重点环节。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本县(市、区)校外培训机构遴选,市教育局负责市直学校校外培训机构遴选。对经教育部门批准引入学校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由学校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使用,可收取代收费。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控制,严禁强制或诱导学生参加非学科类课后服务。学校不得自行引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

        第十条 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可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依法依规引入具有专业资质和良好社会声誉的机构参与校内课后服务。 鼓励学校发挥教师特长、接受社会各界捐助、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义务提供服务等方式开展课后服务。

        第十一 学校课后服务所需的设备、器材等由学校提供,应由学生自行购买的课后服务耗材,学校不得统一组织购买或指定购买。

        第十二条 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学校(含寄宿制学校)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相关人员补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考虑教师参与课后服务和假期托管服务的因素,把用于教师课后服务和假期托管服务补助的经费额度,作为增量纳入绩效工资并设立相应项目,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聘请校外人员提供课后服务的,课后服务补助可按劳务费管理。

        第十三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按月据实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学校按照学生当月实际参加拓展服务的情况,于次月据实收取费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拓展服务的,免收服务性收费。鼓励家长为参与课后服务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第十四 学校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收取代收费时应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在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时,向学生(或学生家长)开具相应的收费发票,同时出具包含参加课后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内容的收费告知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制定课后服务考核和补助办法,做好教职工工作量的统计工作,根据工作量和考核结果发放补助。教师参加课后服务的表现应作为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和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 学校开展课后服务收取的所有收费要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校课后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直接列支用于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相关人员补助。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存入个人账户、用于学校的其他支出,严禁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小金库”。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十七 各学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扩大收费范围。

        第十八 学校应当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公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主动接受社会和家长监督。同时,对学校及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提供的课后服务项目、内容、范围、时间等分别公示公开。

        第十九条 学校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违规收取、挤占、挪用课后服务经费等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管理。各县(市、区)教育部门承担课后服务的管理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工作。

        第二十一 本细则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 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原则上8月底之前出台。出台后要及时向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三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秋季学期行,有效期2 年。原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 主城区实施午餐供应和课后服务的83所小学2022年秋季学期教师劳务补助按现行政策和补助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2023年春季学期起,主城区实施午餐供应的83所小学午餐管理教师劳务补助继续按现行政策和补助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下午课后服务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