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欢迎访问邯郸教育局! 今天是: 2016年03月07日 星期一
        您目前的位置:365bet娱乐场>普高教育>正文

        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意见


        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意见


        邯教〔2016〕152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体局)、市直中小学校、民办学校:

            按照邯郸市委“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着力解决执行国家政策不到位、教育教学不规范、教学安排、教育收费及招生考试等方面的问题,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和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切实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以“质量提升”为核心,以实现 “学有优教”、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强化措施,不断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一些地方和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仍比较突出,特别是在市委“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中,排查出了我市中小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的一些问题,个别中小学校无视有关规定,乱招生、乱考试、乱收费、乱补课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全市基础教育的发展。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规范办学行为工作,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为根本,坚持立德树人,深化改革创新,推进精细管理,聚力提升质量,切实规范中小学校的办学行为,实现每一所学校科学、规范发展,每一位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二、严格执行规范办学行为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1. 开全课程、开足课时。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定课程方案,落实课程标准,按规定开齐开足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不得提前结束或取消部分课程,不得违背课程标准拔高或降低教学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阳光体育运动,确保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时间并保障质量。
            2. 严格控制学生的在校时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上午上课时间不得早于8:00。非寄宿制小学、初中一律取消统一的早、晚自习;走读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高中不超过8小时。寄宿制学校早上统一起床时间小学和初中均不得早于6:30;小学低年级不准上晚自习,只安排适当学习活动;小学高年级和初中晚自习时间不超过2课时。晚自习结束时间,小学高年级不得晚于20:30,初中不得晚于21:00,高中不晚于21:40;就寝熄灯时间小学不得晚于21:30,初中不得晚于22:00,确保寄宿生每天睡眠时间初中生不少于9小时,高中生不少于8小时。实行弹性离校和作息时间调整的城镇小学,要严格按规定的作息时间执行。
            3. 严格控制家庭作业。教师要精心设计学科作业,内容要具有针对性、目的性,以不断提高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巩固、运用能力和实现精练、高效为目标,合理布置作业。作业量应以学业程度中等的学生完成作业所需时间为基准,严格控制作业总量。小学一、二年级学生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三年级学生书面家庭作业总量每天不超过30分钟,四年级学生不超过45分钟,五、六年级学生不超过60分钟,初中学生不超过90分钟。高中学生不超过120分钟。要坚决杜绝给学生布置机械性、重复性、高难度的作业,提倡布置探究性、实践性家庭作业。节假日(含双休日、寒暑假及国家其它法定节假日)不得加大作业量,不准用增加作业量的方式惩戒学生。
            4. 严格禁止违规补课行为。坚决禁止利用节假日集体补课行为。因特殊原因,需要对节假日安排做适当调整的,由学校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审批,书面审批内容必须包含对占用的节假日进行重新调休的安排,以满足学生法定休假时间。凡未经审批擅自变更法定休假时间的,一律视为利用节假日集体补课行为。不得利用课余时间、午休时间等组织学生进行补课;严禁拖延上课时间;课程安排的学生自习时间不得分配到学科,任何老师不得利用自习时间上课或集体补课;不得组织走读学生参加在校晚自习。在职教师不能在中介机构、补习场所等进行有偿补课,也不能进行有偿家教。
            5. 严格执行教材、教辅用书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选用、征订的监管工作,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经省教育厅批准的版本征订和使用教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换教材版本。教辅材料执行“一科一辅”、“无偿代购”、“自愿使用”和“公示制度”。以“省级评议推荐、市级选择确定、学生自愿使用”为原则,指导学生选用教辅材料。任何部门不得向中小学校推荐目录外的其他任何教辅材料,中小学校不得向学生推荐其他任何教辅材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杜绝盗版教辅材料流入校园。各学校要将教辅材料选用情况在校务公开栏向学生和家长公示,接受监督。各学校在学生自愿购买选用目录中教辅材料基础上,按要求由学生及家长在代购申请书上签字,做好代购服务,但不得从中牟利。
            6. 严肃招生纪律。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以“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招收学生,不得拒收服务区内的学生。严禁公办初中学校到片外以考试或变相考试的方式选拔学生。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含公办和民办)实行免试入学,一律不得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招收学生,不得以奥数等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取消一切形式的入学考试。高中要按照规定招收市域、县域内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组织招生考试,不做违规招生宣传,不得违规提前招生,不得超出学校合理规模招生,不得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坚决禁止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奥数培训、奥数竞赛等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禁公办学校教师参与此类培训班活动。
            7.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含公办和民办)实行平行分班,取消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严禁对学生分等次编排各种名义的重点班、非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火箭班、兴趣班、尖子班等(包括隐性重点班)。
            8. 严格规范学籍管理。积极推行电子学籍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学籍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利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对学生的入学、流动等进行监控,及时掌握学生人数的变化情况,严禁空挂学籍。
            9. 严禁违规收费和代收费。要严格落实国家对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严禁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严禁违规制定收费标准。公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民办学校按物价局核定标准收费。任何学校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禁止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0. 教师应当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依法处理品质恶劣、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教师,坚决杜绝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切实加强对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学校校长负全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市教育局将全面加强对规范全市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落实规范办学行为的各项要求。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组织不少于两次对辖区学校的检查活动,同时,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不定期、不定区域、不定学校开展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1. 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发生的不规范办学行为不作为、不及时制止和纠正的,市教育局将实施问责,并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2. 凡是违反坚决禁止利用节假日集体补课规定的,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冀教基[2013]34号)执行。一经查实,即对学校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同时,根据学校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对公办学校,校长一律作免职处分,即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任免的校长,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免职处分,非教育行政部门任免的校长,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请主管校长任免的组织人事部门给予免职处分;对民办学校,当年年检结果为不合格,由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年检公告中予以公示。
            3. 对违反规定超量布置家庭作业、参与集体补课和在中介机构、补习场所等进行有偿补课以及进行有偿家教的教师,一经查实,在当年内不允许晋升职称及参加评优、评先、评特等活动,情节严重的将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4. 对违反招生纪律,提前招生、考试招生等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要给予限制或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5. 对违反其他规定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并责令其限期(一般期限为一周)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学校校长予以警告等直至免职处分。

            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建立公开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投诉、意见及建议,切实规范办学行为。市教育局将于5月下旬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请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先期进行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邯郸市教育局

                                                         201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