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6-12-26阅读次数:8878作者:张卫东来源:
邯郸市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报备、有关工作的通知
邯教〔2016〕138号
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报备、清理工作,根据《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党委(党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邯市传〔2016〕13号)、《邯郸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文件精神,按照局领导指示,现就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报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机关各处室要认真学习《邯郸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党委(党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精神,高度重视,牢固树立法治思维,认真履责,依法依规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和报备工作,争取工作主动权和话语权,坚持以法治方式做好管理工作。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报备工作程序
1. 业务处室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撰写前置审核报告和制定说明,提供相关依据。一并送政策法规处审查。
2. 政策法规处对业务处室提供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前置审核报告、制定说明和相关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发现问题,提出修改意见,由起草处室进行修改;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业务处室提交局领导协商。审查通过的,政策法规处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3. 政策法规处审查通过后,由业务处室报局领导,经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后,局领导签署意见。
4. 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后,由政策法规处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前置性审查。按规定,政府法制办5个工作日完成审查,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后,发给准予发布通知书;存在问题的,发给审查意见函,提出修改意见,我局按规定进行改正并书面回复;制定程序不规范的或存在技术性问题的,责令限期纠正。按规定,未经前置性审查的,不得发布,擅自发布未经前置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5. 收到政府法制办发给的准予发布通知书后,由业务处室进行印发并向社会公布。按规定,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执行。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采取令的形式公布,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6.规范性文件发布后15日内向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提交备案报告、文件文本、相关依据和制定说明,并按照规定格式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7.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或发布实施过程中,出现被发现错误、被质疑或不合法等问题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核实,却有问题的要自行改正或撤销。
8.党委(党组)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按照《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党委(党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按时限按规定格式提供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向市委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报备。每年1月31日前,党委(党组)应当将上一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送市委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备查。
附:1.《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党委(党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邯市传〔2016〕13号
2.《邯郸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201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