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7-12-13阅读次数:8207作者:赵维华来源: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邯郸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通知
邯教〔2017〕600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体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邯郸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邯郸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邯郸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发文卡
邯郸市教育局
2017年12月11日
邯郸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政令畅通,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邯郸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清理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能够反复适用行政管理性文件。
本局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遵循法制统一原则,不能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相抵触,不得超越职权设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不得增设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事项,不得设定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但在上位法规定的种类、范围、幅度内予以细化和补充的除外。
第五条 本局制定规范性文件,由主管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处室)组织起草,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处室(单位)调研起草—→公开征求意见或召开听证会、论证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提交相关处室会签—→提交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主管局领导审定—→经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局主要领导签发—→局办公室登记编号—→印发并通过市教育局网站公布—→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党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委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报备)—→局办公室存档。
第六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论证会制度。规范性文件稿件形成后,起草处室应当通过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管理相对人、有关单位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必要时可召开论证会或者听证会。
第七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社会风险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重大教育政策调整或者其他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项的,起草处室应当组织专家学者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防范、减缓或者化解措施。
第八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处室职责的,起草处室应当送有关处室会签。
第九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有关处室会签,起草处室应提交局政策法规安全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政策法规安全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处室(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和纸质文本;
(二)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依据及有关参考资料;
(三) 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听证会、论证会以及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等情况资料;
(四)局政策法规安全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依据;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四)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听证会、论证会以及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三条 对规范性文件审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
(三)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与依据是否合法、适当;
(四)制定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五)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起草处室收到局政策法规安全处的审查意见后,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反馈局政策法规安全处。
第十五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由局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六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公布、备案制度。规范性文件经局主要负责人签发后,起草处室应当通过市教育局网站予以公布,并于公布后15日内将纸质、电子文本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执行。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众利益等特殊需要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授益性的规范性文件除外。
第十八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到局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单独编号:邯教规[20××]××号。党委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条款。
第十九条 党委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按照《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党委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按时限按规定格式提供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向市委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报备。每年1月31日前,党委应当将上一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送市委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备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8年 1月 1日起 施行。 2016年4月25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报
备、清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邯教〔2016〕138号)同时废止。
邯郸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11日印发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