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6-12-13阅读次数:4269作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来源:
一 政策依据
按照邯财教【2012】100号文(转发《河北省关于开展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财教【2013】 178号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原则,建立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 。原则上按10%左右的比例对普惠性幼儿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1000元。
资助范围为所有的普惠性幼儿园。
二 申请人条件
学前教育资助对象为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优先资助具备以下条件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纳入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 ;
(2)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
(3)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
(4)符合入园条件的残疾儿童。
(5) 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 ,按学期发放。
三 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1)学生申请 每年9月开学时,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 ,并填写“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提交低保证、残疾证、孤儿证明或乡级(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有效证件。
(2)资格认定 幼儿园进行资格审核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界定政策以及享受资助的儿童基本情况和资助标准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3)汇总上报 幼儿园进行审核确定后填制“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审核汇总表”,报同级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核查;各县(市、区)填制“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明细表”,报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备案核查;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填制“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汇总表”,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核查。
(4)资金发放 按照学前资助资金发放程序,发放受助儿童的资助资金。资助资金优先用于直接减免在园儿童保教费,剩余部分可用于减免餐费,不得发给儿童及其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