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8-04-26阅读次数:15709作者:孙永建来源:
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实施2018年农村小学全科教师
公费培养工作的通知
冀教师[2018]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河北省省属师范院校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58号)要求,现就2018年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公费培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与目标
坚持“面向农村、按岗培养、专项招聘、定向就业、限期服务”的原则。通过公费教育形式,培养一批既能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需要,又能承担农村小学各门课程教学任务的全科教师,进一步优化农村教师队伍结构,提高农村教育质量。
二、培养计划
(一)培养范围和数量。培养300名,重点面向有培养需求计划县(市、区)的贫穷艰苦地区农村小学和教学点,按照“从本县招生、回本县就业”的原则定向培养。
(二)培养专业。小学教育专业。
(三)培养院校。河北师范大学。
三、招生对象及条件
属于培养计划中所确定的县(市、区)户籍的2018年初中优秀应届毕业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教师职业,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志愿从事农村小学教育事业。
(二)身体健康,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标准体检合格。
(三)相貌端庄,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四)音乐、美术、体育等方面有特长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招生录取程序
(一)报名。有培养计划的县(市、区)教育局面向本县初中毕业生制定发布招生公告。符合条件的初中毕业生持本人户口簿、学生素质报告表(学生手册)到所在毕业学校报名,县招生考试部门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审核。考生在生源所在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系统内填报“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公费培养计划”志愿,无志愿考生不予录取。
(二)面试。面试工作由培养学校组织。以县为单位对填报志愿的考生按照中考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按照省下达计划数,以不超过1: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范围,生源不足的县,可在本设区市内就近调剂,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县一中录取分数线。培养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面试工作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做好协调工作。
(三)录取。实行提前批次录取。培养院校以县为单位组织录取,录取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培养院校及时将面试合格名单报生源所在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严格按照我省五年制高职录取流程,到生源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以县为单位依据招生计划办理录取手续。各生源市录取结束后,将最终录取结果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四)签订协议。学生入学前与培养院校和招生计划县政府签订协议。
五、培养方式
农村全科小学教师采取五年一贯制形式培养,学历为专科,学制为5年。
六、相关政策
(一)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毕业离校前,由省教育厅会同省人社厅制定专项招聘方案,并委托培养院校具体组织招聘考试。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小学教师资格证书后,由相关设区市及签约县(市、区)教育部门会同人社部门,按照“择优、就近、急需”的原则落实工作岗位,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在乡镇(不含县级政府所在镇)及以下小学或教学点从事小学教育6年以上。不再参加教师招聘考试。
(二)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安排。在安排国家和省各项奖助学金时,培养对象与同类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七、工作要求
(一)实施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公费培养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意见》精神,落实《河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2015-2020年)》要求,同时也是补充我省农村(教学点)缺乏教师问题的重要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负责,精心组织,加强沟通,密切合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展开。省教育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联合成立协调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等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各有关设区市(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机制,认真组织落实。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公费培养的重要意义。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和支持优秀初中毕业生报考,鼓励优秀人才积极投身农村小学教育事业。
(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小学及教学点教师岗位空缺情况,在核定的空缺编制内提出岗位需求计划,并到就业年度预留出空缺编制。经县人社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汇总需求计划后,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根据全省实际,制定培养计划。
(四)培养院校要严格按规定做好招生录取工作。要围绕培养优秀教师的目标,结合基础教育和农村学校实际,制订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提高办学理念,科学设置课程,创新培养模式,确保培养质量。
(五)小学教师培养的主体责任在各设区市政府,各地要积极探索实施本地区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公费培养工作。
附件:1.河北省2018年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计划分配表 2.《河北省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协议》(样本)
2018年4月10日
附件1
河北省2018年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计划分配表
市
县
计划数
石家庄市
元氏县
9
井陉矿区
5
井陉县
赞皇县
6
赵 县
灵寿县
新乐市
晋州市
无极县
10
行唐县
承德市
承德县
兴隆县
围场县
隆化县
滦平县
张家口市
涿鹿县
秦皇岛
青龙县
15
昌黎县
14
唐山市
丰润区
乐亭县
遵化市
迁西县
廊坊市
固安县
7
保定市
徐水区
清苑区
唐 县
安国市
高碑店市
涿州市
易 县
8
沧州市
献 县
黄骅市
泊头市
衡水市
冀州区
邢台市
清河县
邯郸市
鸡泽县
磁 县
广平县
魏 县
大名县
定州市
辛集市
合 计
300
附件2
《河北省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协议》(样本)
甲方: (培养学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学生)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 (生源所在县级人民政府)
根据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公费培养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协议签订的前提
乙方为培养计划县(市、区)的初中应届毕业生,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小学全科教师培养专业。甲方和丙方按照有关规定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小学全科公费教育师范生。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订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的面试及录取办法,对报考甲方本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
甲方将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七份寄送乙方,同时将录取名单寄送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送到丙方,由丙方签字盖章后,录取通知书生效。丙方和丙方教育、人社部门及设区市教育局留存一份签署完毕的协议书,将另外三份协议书在乙方开学前统一寄送到甲方。甲方留存一份,学生注册后一份交由乙方收存,一份存入乙方档案。
第三条 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的目标,制订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按照省财政厅核定的标准,在乙方五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住宿费,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 关心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持本人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成为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
第七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五年。
第八条 在五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九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根据培养目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申请转学。
第十一条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通过考试取得小学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按照省相关政策履行义务,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取得专科毕业生证书、小学教师资格证书,通过省专项招聘考试后,由县落实工作岗位,在乡镇(不含县级政府所在镇)及以下小学或教学点从事小学教育6年以上。
第十三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同意,可在小学或教学点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进行学历提高脱产学习。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提出本地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年度需求计划,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之后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六条 依据省人社厅、省教育厅专项招聘考试成绩,按照“择优、就近、急需”的原则落实任教学校和岗位。做好接收和安排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到乡镇(不含县级政府所在镇)及以下小学或教学点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
第十七条 制定乙方就业和安心从教的政策措施,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乙方在服务期内参加专业技能提升培训,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十九条 负责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负责管理违约退还的已免费用。
五、终止协议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小学全科师范生公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三)因自身原因,学业成绩达不到甲方及国家培养规格要求,不能取得毕业证书和小学教师资格证书。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小学或教学点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
(二)毕业后从事小学或教学点教育工作未满六年,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
八、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省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书一式七份,甲方、乙方、丙方、丙方教育和人社部门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一份由设区市教育局备存。
甲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 方(签字、按指印):
乙方监护人(签字、按指印):
丙 方(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