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6-08-03阅读次数:16078作者:机关党委来源:
关于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机关各党支部、直属事业单位党组织:
根据中组部《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组通字〔2016〕33号和省、市委组织部转发中组部通知(冀组字〔2016〕30号)、(邯组通字〔2016〕46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机关实际,现就《在机关“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合格党员的起码条件。收缴党费是基层党组织的职责任务,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方法。做好党费收缴工作,是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的重要举措,也是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支部要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遵守党章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明确专人、集中时间,对本支部党费收缴工作进行一次认真检查,梳理存在问题,区分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党支部书记为直接责任人。
此次专项检查不作任何宣传报道,收缴数据不向社会公布,不以补交党费多少作为检查工作成效的依据。各党组织要做好舆情监控,防止负面炒作,确保专项检查稳妥推进、不出偏差。此项工作列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督导内容,市直工委将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不重视、不负责、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积极稳妥开展专项检查
按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省、市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组部(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党费收缴工作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冀组字〔2016〕16号)、(邯组通字〔2016〕46号)和市委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协调小组《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基层党组织基础工作集中整改的通知》(〔2016〕7号)规定和要求,结合当前实际,机关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分阶段展开。
(一)全面排查。2016年8月底前,各党支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以支部为单位,按照规定的党费收缴标准,对正式组织关系在本支部党员2008年4月以来交纳党费的基数和适用比例准确核定,测算党员交纳的党费是否足额。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党员扣缴的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从2014年10月起执行)。
(二)制定方案。2016年9月底前,党支部制定本支部整改工作方案,提出整改措施,报机关党委备案。党支部要针对存在问题党员逐一提出补交方式和补交金额,报机关党委审批。机关党委审批后上报市直工委备案。
(三)补交党费。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党费补交和上缴工作。基层党组织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向党员本人讲明交纳党费的重要意义和政策依据,并督促其补交不足部分。党支部应将党员补交党费情况在《党支部工作手册》、《党员党费证》中予以记载,并通过党务公开栏张贴、召开党员大会等形式及时公示,机关党委要建立党费补交工作台账并报市直工委组织部备案。党支部收缴的党费现金,应及时上缴上级党组织。机关按规定比例上缴市直机关工委。
三、严格执行党费工作制度
各党支部要以这次专项检查为契机,建立健全党费工作机制。一要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内容要属实,数据要准确。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机关党委要在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上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二要进一步规范党费管理和使用。严格党费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达到账目清楚、票据规范、记录及时,推行党费信息化管理制度。把党费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重要补充,把有限的党费用在刀刃上,按规定合理使用党费。三要严格落实党费年度检查制度。四要把党费工作情况纳入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
各支部开展专项检查、整改的总体情况及《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汇总后,于2017年1月6日前书面报送机关党委。
附:《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201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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