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1-01-09阅读次数:43338作者:孙永建来源:
邯郸市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对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师〔2018〕18号)《新时代中小学教师专业行为十项准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河北省教师申诉办法》《河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冀教师〔2020〕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范围内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教学校在职教师。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有偿补课包括以下情况:
(一)组织、推荐或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二)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参加其他个人、机构组织的有偿
补课。
(三)为校外培训机构或他人介绍生源或提供学生信息。
(四)其他认定为有偿补课的行为。
第三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从重处理。
(一)将正常教学时间内应教授的教学内容留到有偿补课活动中进行,并以此诱导、强迫学生参加其组织的有偿补课的。
(二)因学生不参加其组织或介绍的有偿补课而不公正对待学生的。
(三)组织有偿补课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四)多次参与有偿补课的。
第四条 处分、处理种类和期限
(一)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二)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期限比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
(三)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五条 对于参与有偿补课的教师,视情节轻重在一定范围予以通报,并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一)经查实初次涉案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全部退还违规所得,扣除当年50%奖励性绩效工资,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2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评优评先,暂缓教师资格注册2年。
(二)经查实二次涉案的,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全部退还违规所得,扣除当年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2年内不得晋升受处分后聘任的岗位等级,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2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内不得参加评优评先,教师资格注册延迟一个周期(5年)。
(三)一年内累计查实三次及以上有偿补课行为的或组织开展有偿补课规模较大、影响恶劣的,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全部退还违规所得,扣除当年全部绩效工资。
第六条 下列人员参与有偿补课的,除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外,再给予以下处理:
(一)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给予调离现岗位、免除职务处理。
(二)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特级教师、名师、骨干教师、师德标兵等荣誉称号获得者,按程序取消或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并取消相关待遇。
(三)见习期、试用期未满的教师直接解除聘用合同。
(四)临时聘用教师由聘用学校解除聘用合同。
(五)党员教师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
(六)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学校承担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主体责任,工作责任不落实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学校未能主动查处、上报,经其他途径查实存在有偿补课人员的,视情节轻重,对校长及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校长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对本校人员有偿补课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拖延查处、推诿隐瞒的,对校长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免除职务等处理。取消学校本年度的评优评先资格。
(三)出现违规使用学校资源如场地、设施、器材等进行有偿补课的,对校长给予诫勉谈话、免除职务或纪律处分。取消学校本年度的评优评先资格。
(四)民办学校出现上述情况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黄牌警告、计入年检档案等处理。
第八条 给予教师等人员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决定。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五)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等内容。
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理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规违纪违法事实。
(三)处理的种类、受处理的期间和依据。
(四)不服处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条 教师等人员不服处理决定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河北省教师申诉办法》有关规定予以申诉。
第十一条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举报电话、邮箱,设立举报箱,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邯郸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上级出台新的规定,按照上级法规动态修订。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