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0-11-08阅读次数:51353作者:孙永建来源: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工作,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发展,扎实做好民办学校规范整顿工作,现将《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审批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三点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规划统筹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做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审批设立基础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要依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避免造成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争生源,给群众带来经济负担。
二、严格设置标准
民办学校审批权划转行政审批部门后,审批部门审批设立基础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要按照《河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标准》(冀教办〔2018〕80号)、《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冀教基〔2011〕32号)和《河北省民办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冀教政法〔2013〕56号)的规定,对学校设置、办学条件、师资队伍、教育教学、学校管理和经费保障等严格把关。达不到标准的不予审批。
三、明确审批层次
高中阶段民办学校由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审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及幼儿园由县级审批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同时举办高中阶段或学前教育阶段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由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并征求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四、强化日常监管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对区域内基础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日常管理,特别是对招生宣传、收退费、学籍管理、校园安全等环节加强日常监控,对不守规矩、屡禁屡犯的依法严肃处理,对疏于监管的责任部门和责任者追责问责。
附件:《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审批管理的通知》
邯郸市教育局
2020年10月20日
邯郸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23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