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0-10-25阅读次数:55033作者:孙永建来源:
为切实解决当前我市中小学教师额外负担较重问题,进一步营造教师安心、静心、舒心从教良好环境,落实教师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主责主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办传〔2020〕27号)精神,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具体措施。
一、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
(一)全面清理精简现有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
各县(市、区)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完成对现有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的集中清理工作,严格控制总量、层级、规模和频次,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能合并的一律合并,确保对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在现有基础上减少50%以上,清理后保留的事项实行清单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管委会>党工委>市、区>
(二)建立督查检查评比考核审批报备制度。
各县(市、区)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开展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各项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要逐项明确设立依据、责任主体、工作内容、完成时限,按照归口管理原则,于上一年度12月份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研究,经分管市领导同意后,由市委办公室将审核保留事项报市委审批。市委审批同意后,以年度计划的形式印发执行。年度计划之外确需开展的临时性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需经分管市领导签批同意后,报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上述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由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协调开展,同类事项合并进行,检查结果部门之间共享、互认。涉及多部门日常监管的事项,应由教育部门牵头联合开展检查。除教育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自行设置以中小学教师为对象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确需开展的要商教育部门同意,按程序报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管委会>党工委>市、区>
(三)改进督查检查评比考核方式方法。
要进一步完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评价体系,科学开展考核评估。要坚持差别化原则,充分考虑区域差异、学校特点。坚持走群众路线,加强常态化了解。要注重工作实绩,坚决纠正机械式做法,坚决克服重留痕轻实绩的形式主义做法,尽量简化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表格数据材料检查,避免干扰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不能工作刚安排就开展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不能层层加码、扩大范围、增加环节、延长时间,随意对学校和教师提出考评要求。(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管委会>党工委>市、区>
二、严格规范社会事务性工作进校园
(一)规范部署教育扶贫工作。
各县(市、区)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要求,引导教师关心支持教育扶贫工作,充分利用好学校和课堂教育扶贫主阵地,帮助贫困地区学生坚定信念、学习知识、掌握本领、健康成长,通过扶志扶智方式阻断贫困代际传递。(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市教育局、市扶贫开发办) 管委会>党工委>市、区>
(二)合理安排各类专项任务。
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部署的安全稳定、扫黑除恶等重要专项工作,开展的城市创优评先等活动,涉及中小学校、确需中小学教师参与的,由教育部门严格按要求依程序统筹安排,原则上不得安排中小学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场所开展相关工作,或做其他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不得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如遇特殊时期、紧急情况,由教育部门根据上级要求统筹布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管委会>党工委>市、区>
(三)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各项活动。
合理安排街道社区事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情况下,积极吸引中小学校参与社区建设相关活动,对教师参与社区建设相关活动提出不合理要求或所提要求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学校有权予以拒绝。科学安排教育宣传活动。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教育宣传活动,由教育部门整体规划、统筹安排进入校园,不得重复安排已经融入课程教学相关内容的活动。坚决杜绝强制摊派无关事务。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和工作,不得强制摊派给中小学校,并向教师下达指令性任务,不得随意让学校停课出人出场地举办活动。有关单位开展涉及中小学校的活动,未经市级教育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进入校园指导教师开展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管委会>党工委>市、区>
三、减少规范统计调研报表填写工作
(一)严格规范教育统计和调研工作。
严格落实《教育统计管理规定》有关要求,除国家统计局统一安排外,其他部门开展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统计工作须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报请审批。针对中小学教师开展的调研活动,须经教育部门同意并由教育部门安排,坚决避免不同部门多头、重复调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市教育局、市统计局) 管委会>党工委>市、区>
(二)精简各种报表填写工作。
统筹安排各类报表填报工作,精简填写内容和次数,不得一味要求学校和教师填表格报材料,杜绝重复和多头填写表格、报材料现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三)提升数据采集管理和信息化水平。
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加强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各类教育信息数据库,规范基本信息管理和使用,努力做到一次采集多次使用。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人工智能技术,提升教育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四、严格规范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等事宜
(一)严格规范借用中小学教师行为。
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情况下,借用中小学教师参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任务,应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党委审批备案,借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市教育局) 管委会>党工委>市、区>
(二)统筹安排中小学教师培训活动。
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5年360个学时施训。针对教师的专业培训,教育部门要结合教师工作和生活实际,优化内容、改进形式、合理开展、提质增效,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教师的教研指导,避免硬性安排,坚决杜绝走形式、走过场。对于非教育教学方面的培训,教育部门要严格把关,能取消的取消,能合并的合并,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的培训外,不得把无关培训摊派给教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市教育局) 管委会>党工委>市、区>
(三)帮助教师专注提升教书育人本领。
严格设置中小学教师准入门槛,入职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结合实际逐步提高中小学教师准入学历标准。严禁挤占、挪用、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和有编不补,事业编制优先保障农村学校,适当向农村边远、贫困地区倾斜。对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工勤和教学辅助等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合理配置工勤服务人员。合理核定教师工作量,不得将属于学校管理范畴的行政事务摊派给教师,严格限制安排教师节假日值班等教育教学之外的工作,不得安排中小学教师承担寄宿制学校的安保、学校食堂管理等非教学管理工作。引导教师专注提升教书育人本领,激励教师肯干能干做出成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管委会>党工委>市、区>
五、加强领导宣传,严格督导问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委、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的中小学教师减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全市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具体负责中小学教师减负工作。各县(市、区)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加强中小学教师减负工作的领导,确保中小学教师减负工作顺利实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市教育局) 管委会>党工委>市、区>
(二)强化宣传引导。
各县(市、区)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市教育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宣传中小学教师减负工作,大力倡导尊师重教,努力引导全社会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市教育局) 管委会>党工委>市、区>
(三)加强督导检查。
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中,保留事项清单作为教育督导和开学检查的重要内容。坚持定期督导与长期监管相结合,将督导检查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市教育局) 管委会>党工委>市、区>
(四)严格监管问责。
各县(市、区)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市教育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畅通举报渠道,引导社会共同监督中小学教师减负工作落实。对于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依纪严肃问责。对经过三令五申仍然存在严重问题的地方和单位,将及时进行通报,确保中小学教师减负工作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市教育局) 管委会>党工委>市、区>
附件:邯郸市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
附件
邯郸市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
一、未经报批同意,严禁任何单位开展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管委会>党工委>市、区>
二、严禁同类事项多头重复开展督查检查评比考核及各类校园创建活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管委会>党工委>市、区>
三、经报批同意,未经教育部门统一部署,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开展以中小学教师为对象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管委会>党工委>市、区>
四、严禁简单以留痕作为评判工作成效的标准,如以微信工作群、政务App(应用程序)上传工作场景截图、录制视频或查验过程资料完整性等方式来代替实际工作评价。(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管委会>党工委>市、区>
五、引导广大教师关心支持教育扶贫工作,充分运用校园和课堂教育帮助贫困地区学生掌握本领、健康成长。不得要求中小学教师反复填写扶贫表册资料,不得安排中小学教师驻村包户扶贫。(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市教育局、市扶贫开发办) 管委会>党工委>市、区>
六、不得安排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场所参加维护稳定、扫黑除恶、扫黄打非、防灾减灾、消防安全、防艾等专项工作。不得安排教师在文明、卫生健康、绿色、宜居、旅游等城市创优评先活动中上街执勤或做其他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管委会>党工委>市、区>
七、不得把政府部门、企业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和工作强制摊派给学校或向教师下达指令性任务,例如地方文化展示、庆典、招商、拆迁、禁烧、接待展示等。不得在社区建设活动中对学校和教师提出不合理要求,影响正常教育教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投资促进局) 管委会>党工委>市、区>
八、不得通过教师组织学生或家长参与各类与教育教学无关的调研、问卷调查、信息采集、网络投票、点赞等活动。除学校教职工微信等App工作群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教师加入其他工作群。(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九、不得随意安排面向中小学生的教育宣传活动进入校园。如中小学课程已有类似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融入教学过程,不得重复安排。(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十、严格控制各类报表填写,精简填报内容和次数,不得一味要求学校和教师填表格报材料,坚决杜绝重复、多头填写表格、报材料现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市教育局) 管委会>党工委>市、区>
十一、未经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除国家统计局外的其他部门不得开展教育统计工作;未经教育部门同意并部署,不得开展针对中小学校、教师的调研活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统计局)
十二、严格限制数据采集次数,提升数据采集的信息化水平,健全各类教育信息数据库,努力做到一次采集多次使用,切实做到让信息多跑路,教师少跑腿。(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十三、未按程序报批同意,不得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不得长期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严禁私自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市教育局) 管委会>党工委>市、区>
十四、严格把关教师培训和各种竞赛活动。不得安排中小学教师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培训和竞赛活动。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的培训外,不得把无关培训任务摊派给中小学教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市教育局) 管委会>党工委>市、区>
十五、严格限制安排教师承担教育教学之外的工作。严格限制安排专任教师履行工作值班、控辍保学、向教师下达招生指标等工作,法定节假日、周六日期间,没有学生在校的情况下,不得安排专任教师参加工作值班。(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十六、不得安排中小学教师承担寄宿制学校的安保、学校食堂管理等非教学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十七、未经报批同意的其他与教育教学无关事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管委会>党工委>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