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0-08-05阅读次数:38160作者:孙永建来源:
邯郸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邯郸市学校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体局)、大中专院校、市直各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邯郸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和市安委会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发挥考核的目标导向作用,进一步压实责任,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切实保护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邯郸市学校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相关考核办法一并废止。
2020年8月5日
邯郸市学校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邯郸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和市安委会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发挥考核的目标导向作用,进一步压实责任,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切实保护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全力避免或减少学校安全事故为目标,以坚决杜绝发生责任事故为底线,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突出工作实效,加大考核力度,强化结果运用,推动学校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和“三个必须”责任落实,促进学校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全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以全面提升学校安全管理水平、避免或减少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坚决杜绝发生学校安全责任事故为目标。
(二)突出预防为主。压实学校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全面提升学生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建立健全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扎实开展消防、食品、治安、交通、防溺水等专项治理和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三)注重工作实效。以工作实际效果为主要参考,全面推动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提升,大力倡导工作创新、典型示范和创先争优。
三、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体局)、各市属大中专院校、市直各学校
四、考核内容及计分原则
(一)考核内容
学校消防、食品安全、治安防范、安全教育、组织保障、督导检查、制度建设、“三防”建设、“双控”建设、网格化管理、隐患排查整改、校方责任保险、安全事故处置、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安全、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防溺水、防传销、防校园贷、防校园欺凌、防自然灾害等各项学校安全工作。
(二)计分原则
考核计分实行基础工作考核与加分项、减分项综合评定的办法。
基础工作考核。基础分值为100分,考核实行减分制,扣完为止。单项工作未开展落实的,本项工作不得分,扣10分;未按上级要求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依实际情况扣分。
考核加分项。为激励先进,按照所列情形给予加分,每项工作按最高加分情形计分,不重复加分,加分不设上限。
考核减分项。按照所列情形予以扣分,每项工作按最高扣分情形计分,不重复扣分。
五、考核加分项
(一)学校安全工作受到中央或国家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次加30 分;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次加20 分;受到市委、市政府或省教育厅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次加10分;受到市教育局或市级其他部门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次加5分。
(二)学校安全工作受到中央或国家表彰的,每次加30分;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的,每次加20分;受到市委、市政府或省教育厅表彰的,每次加10分;受到市教育局或市级其他部门表彰的,每次加5分。
(三)学校安全工作先进经验以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正式文件形式宣传推广的,或在相当层次会议上发言介绍工作做法的,每次加20分;以市委、市政府或省厅正式文件形式宣传推广的,或在相当层次会议上发言介绍工作做法的,每次加10分;以市教育局或市级其他部门正式文件形式宣传推广的,或在相当层次会议上发言介绍工作做法的,每次加5分。
(四)学校安全工作先进经验在国家级主流媒体正面报道的,每次加20分;在省级主流媒体正面报道的,每次加10分;在市级主流媒体正面报道的,每次加5分。
六、考核减分项
(一)安全事故
1.发生责任事故的,每死亡1人扣10分,受伤1人扣3分;
2.每发生1起校园消防事故扣3—10分,若造成师生伤亡的,按照责任事故扣分原则附加扣分;
3.每发生1起引起腹泻、呕吐、发烧等症状的校园食品安全事件的扣3—10分,若造成师生伤亡的,按照责任事故扣分原则附加扣分;
4.每发生1起校园交通事故的扣3—10分,若造成师生伤亡的,按照责任事故扣分原则附加扣分;
5.发生校外溺水、校外交通事故、猝死、自杀等学校无责任事故的,一般不扣分;对事故严重、造成较大舆情和社会影响的,依据实际情况扣1-3分。
事故责任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事故瞒报
经查实,发现瞒报安全责任事故的,每次扣20分;瞒报无责任事故的,每次扣5分。
事故发生后,应迅速向市教育局报告详细事故信息,初次报告可只报告基本情况,详细情况应续报直至事故妥善处置。超过2天未报视为瞒报。
需要向市教育局报告的事故(事件)包括:师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校园内发生的火灾、交通事故、食物中毒或疑似食品安全事件;社会人员暴力伤害学生事件;学生打架斗殴致死致残事件;学生参与传销、校园贷等属于学校安全管理范畴的事件;其他较严重或引发较大舆情的学校安全事件。
(三)通报批评
学校安全工作受到中央或国家通报或点名批评的,每次扣30分;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通报或点名批评的,每次扣20分;受到市委、市政府或省教育厅通报或点名批评的,每次扣10分;受到市教育局或其他部门通报或点名批评的,每次扣5分。
学校安全工作被国家级主流媒体负面报道的,每次扣20分;被省级主流媒体负面报道的,每次扣10分;被市级主流媒体及其他网络媒体负面报道,同时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每次扣5分。
七、考核结果确定及运用
(一)表彰奖励。考核结果作为市安全生产考核、平安建设考核、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评先评优等主要依据;同时作为领导班子考核等参考依据。对排名前7位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排名前5位的市属大中专院校、排名前15位的市直学校在年度评优评先指标分配时,给予适当倾斜,并整理印发典型做法。
(二)挂牌督办。对典型事故或事件进行台账式管理,挂牌督办,直至妥善解决。
(三)约谈问责。对排名后3位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属大中专院校和市直学校,直面问题、对应指导,督促改进工作。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影响较为恶劣事件的,依据实际情况约谈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并依据有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
八、其他事项说明及要求
(一)市教育局按照本办法对考核对象进行年度量化考核,原则上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通报全市教育系统。
(二)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体局)、各市属大中专院校、市直各学校每年12月15日前,将考核加分项相关佐证材料报市教育局法规安全处。
(三)本考核办法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征求了市教育局卫生保健所的意见。
附件:学校安全工作考核评分表
附件
学校安全工作考核评分表
序号
考核项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及计分原则
得分
1
基础工作
学校消防、食品安全、治安防范、安全教育、组织保障、督导检查、制度建设、“三防”建设、“双控”建设、网格化管理、隐患排查整改、校方责任保险、安全事故处置、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安全、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防溺水、防传销、防校园贷、防自然灾害等各项学校安全工作。
基础分值为100分,考核实行减分制,扣完为止。单项工作未开展落实的,本项工作不得分,扣10分;未按上级要求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依实际情况扣分。
2
考核
加分项
学校安全工作受到国家、省、市级肯定或表彰的;在国家、省、市级会议上介绍先进工作经验的;在国家、省、市级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
(1)学校安全工作受到中央或国家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次加30 分;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次加20 分;受到市委、市政府或省教育厅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次加10分;受到市教育局或市级其他部门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次加5分。
(2)学校安全工作受到中央或国家表彰的,每次加30分;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的,每次加20分;受到市委、市政府或省教育厅表彰的,每次加10分;受到市教育局或市级其他部门表彰的,每次加5分。
(3)学校安全工作先进经验以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正式文件形式宣传推广的,或在相当层次会议上发言介绍工作做法的,每次加20分;以市委、市政府或省厅正式文件形式宣传推广的,或在相当层次会议上发言介绍工作做法的,每次加10分;以市教育局或市级其他部门正式文件形式宣传推广的,或在相当层次会议上发言介绍工作做法的,每次加5分。
(4)学校安全工作先进经验在国家级主流媒体正面报道的,每次加20分;在省级主流媒体正面报道的,每次加10分;在市级主流媒体正面报道的,每次加5分。
3
减分项
发生学校安全责任事故;未按要求上报事故情况;被国家或省通报批评;被主流媒体负面报道,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1)安全事故
①发生责任事故的,每死亡1人扣10分,受伤1人扣3分;
②每发生1起校园消防事故扣3—10分,若造成师生伤亡的,按照责任事故扣分原则附加扣分;
③每发生1起引起腹泻、呕吐、发烧等症状的校园食品安全事件的扣3—10分,若造成师生伤亡的,按照责任事故扣分原则附加扣分;
④每发生1起校园交通事故的扣3—10分,若造成师生伤亡的,按照责任事故扣分原则附加扣分;
⑤发生校外溺水、校外交通事故、猝死、自杀等学校无责任事故的,一般不扣分;对事故严重、造成较大舆情和社会影响的,依据实际情况扣1-3分。
(2)事故瞒报
(3)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