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0-06-16阅读次数:34447作者:孙永建来源: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初中高中学校:
近日,河北省教育厅印发了《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20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20〕12号),就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实行普通高中计划管理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经市教育局批准和省教育厅备案的年度招生计划,严格按照规定录取新生。未市教育局批准和省教育厅备案,任何学校不得擅自追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无计划招生。
二、严格执行跨区域招生备案制度
要严格执行河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跨区域招生备案制度。未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县域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市域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外地市招生的,由学校将总招生计划和在外市的招生计划于6月20日前报市教育局高中教育处备案,汇总后由市教育局高中教育处统一函告生源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我市生源到外地民办高中就读的学生,需参加当年的中考,没有中考成绩的考生不得报考外地市民办普通高中。我市除具有自主招生资格7所公办高中学校和民办学校外,其他各普通高中学校严禁跨区(县)域招生。凡发现外地民办学校违反省教育厅和我市相关招生规定的行为,将停止其在我市的招生资格。
三、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招生录取时间内,依据学生的中考志愿、中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等进行录取。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提前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就读机会,取消录取资格,其他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我市7所自主招生的公办高中按照批准的试点方案进行录取,自主招生范围应控制在市域内,自主招生人数不超过试点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5%,自主招生应安排在当地中考成绩公布以后进行。试行自主招生学校的试点方案应向社会公布。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普通高中学校在招生期间要设立招生咨询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接待来电来访。各初中学校要将今年的中招政策告知每名考生。各学校要通过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国家、省、市规范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和省教育厅有关要求,确保每一名学生、每一名家长和每一个家庭都能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并遵守规定。
四、加强控制优质生源外流的工作
要把高中招生、控制生源外流作为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办学水平、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市、县、校要把此作为一把手工程,成立一把手为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包县、包校制度。高中学校要发挥招生工作的主导作用,初中学校要强化生源管理主体责任意识。各初中学校既要做好培养优质生源工作也要做好为我市高中输送优质生源工作。各初中学校校长、年级主任、班主任、任课教师等要积极配合高中学校做好生源管理工作,加强对初中学生的正面引导和教育。各民办初中学校也要增强保生源的主体意识,把这项工作纳入到日常管理工作中,并与班主任、任课教师的考核、评比等挂钩,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附件: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20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
邯郸市教育局
2020年6月15日
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认真做好2020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
冀教基〔2020〕1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等文件精神,深入贯彻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入学行为,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多样化特色发展,现就做好2020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普通高中招生依据
我省仍实行全省统一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以下简称中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应依据学生中考成绩和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进行录取。具体录取标准和办法由市级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全省仍实行优质高中指标生分配到初中学校办法,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招生计划的80%。具体办法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以确定。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在本市范围内选择部分公办高中进行自主招生改革试点,自主招生范围应控制在市域内,自主招生人数不超过试点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5%,自主招生应安排在当地中考成绩公布以后进行。试行自主招生学校的试点方案应向社会公布。
二、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普通高中招生实行计划管理。每一所普通高中学校都要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规模和教育资源配置情况,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并按计划招生。按照国家不得举办超大规模高中和消除大班额要求,普通高中学校每年招生计划须控制在2000人以内。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所辖普通高中学校上报的招生计划,在充分考虑区域内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规模大体相当、学校办学条件满足规定要求等因素核准后,正式下达招生计划。同时,将每一所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于6月20日前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
招生计划实行中考前公告制度,审批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其官网公告本市所有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其中民办高中招生计划应包括学校招生总计划数和审批地以外分市招生计划数。
三、进一步明确普通高中招生范围
公办高中招生范围。县(市、区)属公办高中学校原则上在本县(市、区)域内招生,设区市城市区区属公办高中学校招生范围,可由设区市教育局统筹;市属公办高中学校原则上在本市城市区范围内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市教育局确定。未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县域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市域招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空军青少年航空班、海军青少年航空班,在全省范围内招生。
民办高中招生范围。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的规定,民办高中以审批地范围招生为主,在优先满足审批地初中毕业生就学愿望和需求的前提下,可招收部分审批地以外(省内)学生,审批地以外招生比例不高于当年招生总计划数的40%,并逐年减少。民办高中学校享有与公办高中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利,并与公办高中学校同期招生。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须遵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
四、严格遵循普通高中招生流程
(一)招生宣传。公办高中原则上不进行招生宣传。民办高中招生宣传资料文本需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招生宣传应在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公告以后进行。
(二)志愿填报。考生根据当地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和相关标准,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学习潜质、中考成绩等因素,填报适合自己的升学志愿,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校和教师等,应尊重学生填报志愿的权利,不能强迫学生填报指定志愿。
(三)实施录取。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关于“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按照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的规定,审批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公办民办高中录取办法,由审批地市级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考试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录取。
经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允许民办高中安排不高于招生计划总数的10%,进行自主招生。试行自主招生的公办高中按照批准的试点方案进行录取。
每所招生学校须通过其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名单。跨区域录取的民办高中、经批准跨区域招生的公办高中录取结果,由学校举办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函告生源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并于一周内完成确认。
民办高中不得录取生源地规定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
全省所有普通高中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须于8月15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和录取结果审核、公告工作。
任何学校都不得以入学保证金或押金等形式向学生收取与录取有关的费用。
(四)学生报到。参加中考并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就读机会,其它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
(五)注册学籍。学生按规定报到后,由就读学校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发起高一新生注册程序。全省所有普通高中应在9月1日前完成学籍注册网上提交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招生管理和学籍管理部门应在9月30日前完成注册审核及电子档案转移。
(六)特殊类型招生。普通高中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试点班,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登记,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要严格控制规模,健全科学公开公正的选拔机制,加强跟踪研究和阶段性评估。严格规范公办普通高中“国际部”(或“境外课程班”)招生行为,纳入统一招生管理,实行计划单列,录取分数应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要求,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普通班级。各地要落实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中考政策,保障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
五、完善信息公开体系,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制度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不断完善信息公开体系,健全普通高中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普通高中学校都要及时准确完整发布普通高中招生信息,主要包括: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方式及录取结果,做到阳光招生。同时全省各初中学校要充分履行宣传告知义务,利用多种方式将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及时宣传到位,做到每一位考生和考生家长应知尽知。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都要公开信息沟通渠道,公布包括网络平台、电话、信函等举报受理方式。
(三)积极甄别举报线索,认真落实受理和查处责任。加强属地监管,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积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招生考试部门,认真受理甄别对违规招生的举报信息,对于实名举报应做到有报必核,并及时反馈。
(四)坚持全程监督,坚决查处违规行为。全面对照教育部“十项严禁”和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坚决制止并纠正违规招生行为。对于发现并查实的违规招生行为,按照事前叫停、事中纠正、事后处罚、终极追责的违规查处程序,及时做出处理和通报。对于违规招生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并依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努力营造我省良好教育生态。
202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