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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访问邯郸教育局! 今天是: 2016年03月0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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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郸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财政扶持管理办法(试行)

        邯郸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财政扶持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第一条 为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鼓励引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一步加大投入,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育教育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2011〕1号)和《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财政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教基〔2015〕32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下简称普惠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行为规范、收费合理、质量较高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管理等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可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此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二、认定条件

        第四条 办园资质。经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审批,批文和办学证件(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保健合格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合格有效。开园满一年以上,年检合格。

        第五条 办园条件。办园条件达到河北省三类幼儿园及以上办园标准。主城区幼儿园原则不少于6个班,农村幼儿园不少于3个班,并按年龄科学分班定额(小班不超25人、中班不超30人、大班不超35人)。

        第六条 办园行为。实施科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要求,无“小学化”倾向,无乱收费现象,无安全事故。

        第七条  财务机构。幼儿园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合理设置会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幼儿园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收支分开,账目清楚,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财政补助经费专款专用,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收费标准。普惠园保教费应保持相对稳定。收费标准的制定应统筹考虑政府投入,根据办园成本、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兼顾物价指数变动情况,以合同约定等方式合理确定同级同类普惠园保教费、住宿费最高收费标准。幼儿园在此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按《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我市邯山区、丛台区、复兴区、开发区、冀南新区普惠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省级示范园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1200元城市一类园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1000元城市二类园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900元、其它园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800元。

         其他各县(市、区)主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省级示范园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1000元城市一类园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800元、二类园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700元、其它园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

        农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农村示范园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600元、农村一类园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农村二类园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400元、其它园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300元。

        收费行为规范,在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上限范围内合理收取,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第十条  经费保障。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筹措,举办者应当为幼儿园保育和教育、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维修、扩建、设备设施添置等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 教职工配备。教职工人数按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备,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应当具有相关岗位资质,应根据幼儿园规模配备专职安保人员。教师持证率、学历达标率符合相应等级的幼儿园评估要求。师幼比合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  运行健全。幼儿园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行正常。有健全的行政管理、安全卫生保健、教育教学以及幼儿园章程等各项规章制度。在申报日前一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通报批评等相关处罚记录。使用校车的幼儿园,遵守幼儿园校车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认定为普惠园。 

        三、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自愿申报。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年4月底前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审核认定。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5月底前对申报为普惠园的办学资质、办园质量和财务管理状况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初步认定普惠园名单,并将认定结果汇总后上报市教育局。

        第十五条 市级抽评。市教育局在收到各县(市、区)教育局初评结果一个月内,对各县(市、区)初步认定的普惠园进行抽评,抽评数不低于所在县(市、区)认定数的20%。市级抽评结果与县(市、区)认定结果不一致的,以市级评定结果为准。

        第十六条 公示授牌。审核认定为普惠园后,评定结果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发文,并与普惠园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协议书,每年7月份由各县(市、区)教育局通过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普惠园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无异议后,最终评定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并授予“邯郸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普惠园要在办园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牌匾及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退出机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原则上实行自愿申报和退出机制。通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以放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质。放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质的,应于每年3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进行财务审计、结算,经同意并公示后,履行相关手续。退出后,不再享受普惠园优惠政策,其在园幼儿在政府扶持和保教费标准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四、政策保障

        第十八条 财政扶持。对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以纳入学前教育政府购买服务、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等财政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 财政补贴。依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2018年印发的《关于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的通知》(冀财教【2018】99号文)要求,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为每生每年400元。经过各地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各地参照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予以补助。确定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贴为每生每年400元。

        落实公用经费所需资金按照幼儿园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列入年度预算。补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公用经费由幼儿园统筹用于保育教育活动等方面支出。

        第二十条 持续发展。各级财政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资金应当全额用于幼儿园发展,用于改善办园条件、购置玩教具、支付租金、改善教师待遇、开展教师培训等。

        第二十一条 师资扶持。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向普惠园派驻公办园教师到园支教,帮助其提高管理和保教工作水平。建立省级示范园、城市一类园与普惠园的结对帮扶机制,授予该普惠园“ⅩⅩⅩ幼儿园手拉手结对园”牌匾,并向社会公示。

        五、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 普惠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三条 加强收费管理。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政府指导性收费上限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幼儿园不得以开设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辅导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费、建设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

        第二十四条 加强预算和经费管理。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当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不得将幼儿园保教费等事业收入、生均公用经费奖补资金用于抵顶本级财政应承担的公用经费财政拨款。

        第二十五条 加强财务审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接受政府部门财务审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助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重视安全工作。普惠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门卫、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药物、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和幼儿就寝值守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实施动态监管。各县(市、区)教育局应当加强对普惠园的监管和指导,实行动态管理,对出现未履行办学承诺、违规收费、违规使用补助经费、年检不合格、违背教育规律教学、克扣幼儿伙食费、教职工工资弄虚作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保教质量严重下滑、严重违规办园、恶意套取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终止对其的扶持政策,追回财政补助,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 12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