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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访问邯郸教育局! 今天是: 2016年03月0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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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河北省教育厅关于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开展汉语拼音教学和小学缩短汉语拼音教学时间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邯郸市教育局
        关于转发《河北省教育厅关于防止和纠正幼

        儿园开展汉语拼音教学和小学缩短汉语拼音教学时间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邯教〔2016〕330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体局)、市直小学、市直幼儿园:
            现将《河北省教育厅关于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开展汉语拼音教学和小学缩短汉语拼音教学时间行为的若干规定》(冀教基〔2016〕2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幼儿园开展汉语拼音教学和小学缩短汉语拼音教学时间行为的严重危害
            目前,我市一些幼儿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迎合家长心理,把小学教学内容搬到幼儿园,开展汉语拼音等内容教学的“小学化”倾向问题。这种做法超越了幼儿的身心发展水平,违背了幼儿的认知规律,极易使幼儿形成不良的学习习惯,产生厌学、畏惧等不良情绪,不仅严重的影响了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还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社会教育风气。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及家长学校、家长开放日、家长会、宣传栏等多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家长树立科学的育儿理念,使家长进一步认识到幼儿园开展汉语拼音教学和小学缩短汉语拼音教学时间行为的严重危害,转变家长观念,逐步形成共同关注、积极共育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管理,切实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开展汉语拼音教学和小学缩短汉语拼音教学时间的行为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要通过组织多种形式的学习和讨论活动,深入理解《幼儿园工作规程》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精神实质,更新幼儿园园长(幼儿园举办者)、教师的教育观念,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切实实施符合幼儿发展的学前教育。坚决执行“六个不准”,即:不准使用小学教材和其他不规范用书进行教学活动;不准教学拼音、写字、笔算等小学教学内容;不准给幼儿布置家庭书写作业;不准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不准举办各种形式的小学预科班;不准在正常的幼儿一日活动时间内举办收费性质的兴趣班、特长班等。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做好“幼小”衔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部门要加强对小学办学行为的管理和指导,要重点做好幼儿入学后的过渡和适应教育,坚持“零起点”教学,严禁小学入学时进行各种形式的面试或笔试。各小学要积极为新入学的儿童创造适应小学生活的环境和条件,严格执行教学进度计划,不得随意删减教学内容、调整教学进度,更不得根据学生已经掌握的课本知识的程度分班。
            三、完善督导检查,逐步建立防止幼儿园开展拼音教学和小学缩短汉语拼音教学时间行为的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依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开展汉语拼音教学和小学缩短汉语拼音教学时间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规范管理和督导检查,引导和规范幼儿园依法依规举办和管理幼儿园,科学开展保教工作。市教育局将不定期对全市幼儿园和小学落实《河北省教育厅关于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开展汉语拼音教学和小学缩短汉语拼音教学时间行为的若干规定》的情况进行抽查,对于违反规定的幼儿园和小学严格按照省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附:河北省教育厅关于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开展汉语拼音教学和小学缩短汉语拼音教学时间行为的若干规定



                                                       邯郸市教育局
                                                       2016年8月25日

                                                             



        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开展汉语拼音教学
        和小学缩短汉语拼音教学时间行为的

        若干规定


        冀教基〔2016〕2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幼教中心,华北油田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11年版)》将汉语拼音设定为义务教育阶段1~2年级的课程内容。这些规定明确汉语拼音属于小学教学内容。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的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印发〈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通知》中有关“严禁小学一年级以任何理由压缩课程或加快课程进度”的要求,我厅就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开展汉语拼音教学、小学缩短汉语拼音教学时间的行为做出如下规定,请全省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幼儿园、小学严格执行。
            一、幼儿园不得开展汉语拼音教学。不得以集中授课方式或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合作进行汉语拼音认读拼写训练,不得给幼儿布置上述内容的家庭作业。
            二、幼儿园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入园(班)推销幼儿汉语拼音教材和教辅材料,不得要求幼儿家长购买各种幼儿汉语拼音教材、读物和教辅材料。
            三、小学要开足汉语拼音课时。各小学要严格按照《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11年版)》要求以及教科书规定教学内容,在1~2年级进行汉语拼音教学。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不得随意减少课时,不得加快课程进度。
            四、小学要保证汉语拼音教学质量。各小学要通过教学使学生学会汉语拼音。能读准声母、韵母、声调和整体认读音节。能准确地拼读音节,正确书写声母、韵母和音节。认识大写字母,熟记《汉语拼音字母表》。能借助汉语拼音认读汉字。
            五、小学要严格执行免试入学政策,在招生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不得对适龄儿童进行汉语拼音读写的考察,不得单独举办或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联合举办汉语拼音班选拔儿童入学,不得以汉语拼音竞赛证书作为招生入学依据。
            六、幼儿园和小学违反上述规定的,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如下处理。对于违反规定的公办幼儿园,撤销示范园称号,降低一个类级,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于违反规定的公办小学,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于违反规定的民办幼儿园、小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行为进行处理,并撤销幼儿园的示范园称号,降低幼儿园一个类级,取消幼儿园、小学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于发现幼儿园、小学违反规定,而不予责令改正和处理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行政不作为进行处理。



                                                                河北省教育厅

                                                                201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