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8-09-11阅读次数:6373作者:刘剑利来源:
邯教〔2018〕726号
邯郸市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
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体局)、各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和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现就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1.高度重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有关文件要求,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学籍管理办法,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加强学籍管理。要安排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要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落实学籍管理系统培训、运行维护、技术支持等经费,做好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工作责任制度,校长是学籍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2.确保学生学籍注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各学校要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准确、完整填报学生注册信息,并逐生核准新生注册信息,确保学生信息准确无误。各学校要及时、准确填报学生转学、转专业、退学、休(复)学等学生学籍异动信息,不得迟报、误报、漏报。学籍电子档案和学籍纸质档案基本信息保持一致。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籍,不得虚报学籍或保留流失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申报学籍,不得在高职高专院校重复注册学籍。
3.切实规范各类联合招生、合作办学。
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联办学校必须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教育资质,必须具备联办专业的招生资格。凡不能提供联办方学历教育资质和联办专业招生资格证明、以及学生不在学籍注册地学习的,一律不予注册。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办理学籍注册,双方不得重复注册学籍。对接受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前三年统一注册中等职业教育学籍。跨省及城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在就读学校注册学籍,在联办学校备案。学生从就读学校进入联办学校学习,按转学程序办理。
4.加强校址变更、设立分校和校外办学点设置管理。
学校校址变更、设立分校和校外办学点必须经学校主管单位或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私自变更校址、设立分校和校外办学点的,所招新生一律不予注册。注册新生学籍时,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5.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工作。
各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思想品德评价材料;公共课和专业能力考试、考查成绩;实习实训的成绩和顶岗实习鉴定;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毕业生信息登记表。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各学校要建立学籍注册电子档案,将新生录取简明登记表和毕业生简明登记表扫描或拍照后存入电脑,建立电子档案。
6.做好学籍系统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各学校要制定明确的安全岗位职责,制定可落实的安全管理、安全运行维护、数据使用与保护等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籍管理系统及学生学籍数据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展示、发布或分发学生个人信息,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泄露或将学生信息用于非法目的,将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7.开展学籍管理工作自查自纠。
各学校要对本校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书面情况报告,经校长签字加盖公章后于2018年9月20日前报市教育局高职处(509室),同时发送电子版至邮箱gzc6269835@163.com。邮件主题和文档名称命名为某某学校学籍管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市教育局将对各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联系人:刘剑利 电话:6269835 15533309309
2018年9月1日
邯郸市教育局 2018年9月4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