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8-07-25阅读次数:26730作者:孙永建来源:
邯郸市教育局 邯郸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属公办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邯教〔2018〕621号
各市属公办幼儿园:
学前教育资助政策是国家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应助尽助的政策保障。为全面落实学前教育国家资助政策,规范资助管理,根据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印发的《河北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实施细则》(冀教财〔2018〕27号),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邯郸市市属公办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邯郸市市属公办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邯郸市教育局
邯郸市财政局
2018年7月23日
邯郸市市属公办幼儿园
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促进学前教育发展,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工作,根据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印发的《河北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实施细则》(冀教财〔2018〕27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属幼儿园是指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与市财政具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公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属公办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省和市财政安排的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
第四条 市属公办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学校尽责,应助尽助、高效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市属公办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共同管理。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市属公办幼儿园编制资金需求测算方案,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提交资金需求,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等工作。市财政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负责编制资助资金预算、按照规定拨付资金、及时办理清算手续、适时进行专项检查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市属公办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对象是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具体包括建档立卡家庭子女、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的家庭子女,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异的单亲家庭子女、因受灾和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其中:
建档立卡家庭子女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在园儿童。具体人数根据全国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等有关数据确定。
城乡低保家庭子女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持有家庭低保证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低保家庭证明的在园儿童。
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儿童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持有城乡特困救助供养证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特困救助供养证明的在园儿童。
孤儿、烈士子女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子女。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既包括持有残疾人证的幼儿也包括父母一方或双方持有残疾人证的幼儿)、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异的单亲家庭子女、因受灾和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除需提供能够证明本人和家庭相关情况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家庭所在村(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或能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有关材料等。
第七条 市属公办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资助比例为在园幼儿的10%左右。
第八条 市属公办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工作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或按学期进行资助,资助资金不得以现金等形式发放给儿童家长,必须用于直接减免在园幼儿应交的保教费。
第九条 市属公办幼儿园要按不低于事业收入3%的比例提取资金并列入年初预算,专项用于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保教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其中对建档立卡家庭幼儿的资助力度应高于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第十条 每年9月开园时,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家长(监护人)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北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申请表》(附件1),建档立卡家庭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儿童、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异的单亲家庭子女需提交建档立卡、低保证、残疾证、孤儿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也可由家庭所在村(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或能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有关材料等。
第十一条 各幼儿园要成立学前教育资助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拟资助名单和资助标准,将资助名单和资助标准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减免表》(附件2),即可直接减免保教费,经受助幼儿家长签字,原件作为资金减免凭证在幼儿园存档备查。各市属幼儿园要按规定填报《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情况汇总表》(附件3),并于每年10月底之前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符合享受资助条件的幼儿,在学期中间转出学籍的,自转出学籍的次月起所在幼儿园应停止发放资助资金,已减免的部分在扣除应减免数额后予以收回,其余部分由所转入幼儿园按照规定重新认定后予以减免。在学期中间有新转入学籍幼儿的市属公办幼儿园,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相关幼儿是否应享受资助予以认定,并自转入学籍的次月起按照规定减免保教费。
第十四条 市属公办幼儿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园长负责制,制定管理办法,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幼儿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减免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五条 市教育局和市属幼儿园要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在园儿童信息和受助儿童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受助儿童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六条 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于每年2月底之前和6月底之前,按照预计符合条件幼儿人数和资助标准,向市属公办幼儿园分别预拨当年春季学期和和秋季学期的资助资金,并于次年2月底之前对上年度财政补助资金进行清算。财政预拨补助资金不足的,相关幼儿园应及时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市教育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或由幼儿园使用自有资金先行垫付(不得使用按照规定比例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经费)。
第十七条 市属公办幼儿园学校当年未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或虽足额提取经费但未全部用于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保教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的,由市教育局责令纠正并予以通报,拒不纠正的追究违规违纪责任。
第十八条 市属公办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助资金等行为,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教育部门依法加强资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条 市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资助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学校分配资助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市属公办幼儿园应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
河北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申请表
( 年)
姓 名
性别
民族
就读幼儿园
籍贯
年级
身份证号
家庭详细 地 址
市 县(区) 乡(镇、街道办) 村(居委会)
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信息
年龄
与本人关系
联系电话
申请受助类型(在对应类型□打“√”)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低保家庭儿童□
特困救助供养儿童 □
孤儿或烈士子女□
残疾儿童或残疾家庭儿童□
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儿童□
提供何种证明材料
申请理由
家长签字: 年 月 日
幼儿园审核意见
(幼儿园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由受助家长填写。
附件2:
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减免表
幼儿园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助儿童姓名
所在班级
资助标准(元)
家长签字
合计
减免保教费
补助伙食费
附件3:
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情况汇总表
教育局(公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名称
资助幼儿数(人)
幼儿资助资金(万元)
各级资金落实情况
小计
公办
园数
普惠性民办园数
中央
省级
市级
县级